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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5    作者:雁南     来源:     点击:

西安翻译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党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学校合法权益,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导致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办厅〔2007〕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校党政领导签名章,各教学单位、党政部门等的名称印章;合同、财务等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在严格用印程序、强化用印管理的同时,要更高效、更优质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章 印章申请、制发与启用

第四条 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学校新增设机构刻制印章时,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 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报党政办公室。

(二)印章更换的申请。校内各单位(部门)需要更换印章时,要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的理由,并附原印章印样,交党政办公室审查。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印章使用单位应提出补发印章的书面申请,并附原印章的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党政办公室核定后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

第五条 印章的核定与制发。

(一)学校党委印章和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二)各单位、部门(处级、直属部门)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统一制发。

(三)学校各类业务专用章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党政领导批准,党政办公室制发。

(四)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教研机构的印章,由所在(挂靠)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科研、教学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科研、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党政办公室制发。

(五)学校领导签名章的刻制需经领导本人同意,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核准,党政办公室制发。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

印章刻制好后,应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并由党政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使用,旧印章同时作废或当即销毁。校内任何单位、部门不能自行刻制、更换印章。启用手续包括:刻章的文件依据,印章的名称、时间、印模、经办人。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七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

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要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凡需使用学校印章和校领导签名章的文件、资料,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

(二)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经OA流程印发,直接用印;紧急印发的公文,必须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由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或印发文件,除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外,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后,报党政办公室登记、编号,方可用印。

(三)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等报送的各类文件、协议书、申报材料、统计报表、职称报表、出国申请表、公函等重要资料用印,须经拟文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核,必须由专人统一送党政公室审定用印,不得委托非本部门工作人员办理。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一般性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等通过OA系统流程审核,各部门指导专人报法务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重要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须报校长或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人)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

(四)教工办理工作证、职称证、聘书等,由人力资源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凡向外申报的科研立项、专利立项、科技成果评审等,由用印申请人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科技处处长签字审批,并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六)党委或学校名义制发的工作证、资格证、聘、学生证、毕业(结业)证、学位证等各种证书,经党委或学校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分管校领导签字, 派专人统一送党政办公室用印,并将名册一份交党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

(七)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补办学历证明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或档案馆出具相关档案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方可登记用印。

(八)学生成绩单由档案馆、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并加盖其印章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九)党委或学校颁发的各类奖励证书或其它证书需使用党委或学校印章的,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凡涉及外事接待和外事派出、外教方面的材料、证明、信函等文件需加盖学校印章的,由外教管理部或人力资源处分别开具证明,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登记用印。

(十一)校内各类人员因外出联系工作等需要,凭所在单位的证明,方可开具校级证明、介绍信。各类公章在用印时,必须填写好用印件有关项目。不得在表格、证书、信笺、介绍信等空白件上用印。

(十二)各类证明用印,本人应先到有关职能部门开具证明,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用印。因其他事由需使用学校印章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十三)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用印申请,如有缺项,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八条 业务专用章的使用。

(一)使用专用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需用印文件进行审核,对文件内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经具备授权资格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用印前,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文件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用章。

(二)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在未按审批程序审批的文件或超权限的文件上用印。用印后,印章保管人员须对用印文件复印归档留存。

第九条 二级单位印章使用。

(一)学校二级单位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等。二级单位印章指上述单位各类公章和经批准设立的业务专用章。

(二)要自觉维护本单位印章权威,印章使用务必程序严谨。使用二级单位印章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并作登记。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须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复印件备查。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二级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无权代表学校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

(四)各单位、部门主要责人对本单位公章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印章要专管专用。校级党政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二级单位、部门的印章,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人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按规定办理用印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及保卫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必须要有安全措施,由专人保管使用,若有特殊情况需人代管时,必须记录清楚交接人、时间及使用情况等,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本单位、部门办公室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部门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印章保管使用人员不得由临时聘用人员担任。印章使用须做到平时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印章保管使用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十五条 因印章使用不当导致严重事故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印章停用及销毁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印章在本单位、部门名称变更、机构撤消和式样变更时应立即停用。停用的印章应及时送交党政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归档或销毁。对于重要单位、部门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分期向档案馆移交存档;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单位等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销毁;属领导个人的签名章,应退还给本人。

 第十八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销毁时应由印章主管人员监督销毁。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需留印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西安翻译学院公章使用管理规定(暂行)》(西译院字20111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